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更新时间:2023-12-20T16:04:17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3日公布,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将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相关专家,消费者代表等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
近日,根据《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3日公布。《细则》规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每年组织对已经获得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被撤牌。
据介绍,《细则》对《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年业务量,年经营收入,自营网络,公众服务评价,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用户有效申诉,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全年无休以及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等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时需要提供的项目的概念进行了全面解释。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将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相关专家、消费者代表等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
《细则》规定,快递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五项材料: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快递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自评报告;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细则》规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照快递服务等级评定表,组织核实并形成审核报告,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初评会议,按照标准组织评定,形成初评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由办公室组织核实,查证属实的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并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在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细则》规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已经获得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复查,对没有持续符合等级标准的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未整改的企业,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细则》同时还对《办法》中提出的年业务量、年经营收入、自营网络、公众服务评价、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用户有效申诉、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全年无休、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等用语作出了解释。